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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推廣應用的考核標準值得商榷。佘振清認為,目前國家發(fā)布的兩大核心政策——稅收減免政策和購車補貼都集中在購車環(huán)節(jié),強調(diào)的也是購車減免稅收或享受補助?!暗?,新能源客車推廣的意義只在于銷車嗎?很明顯,不是。推廣新能源客車是希望能在運營過程中給大氣環(huán)境減少污染,但實際上,一些地方購買了新能源客車卻沒有投入到實際的運行中,一直放在停車場,因此并沒有達到節(jié)能減排效果。所以說,國家的補貼政策是否應該擴大應用到運營環(huán)節(jié)?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FONT>

宇通純電動客車
2015年新能源客車預計銷3萬輛 公路車將占5000輛
“2015年,新能源客車市場將會有大幅度的增長,預計銷量為3萬輛,包括公交車和公路客車。其中新能源公交客車的增幅將超過100%,預計達2.5萬輛。”佘振清表示,“2015年國家將會出臺新的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新能源客車到2020年的保有量將達到20萬輛。”
另外,新能源客車進入公路客運市場的政策體系將會推出,再加上交通運輸部的后來發(fā)力,對新能源公路客車市場的發(fā)展將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2015年新能源公路客車的市場規(guī)模至少會有5000輛。”
此外,目前國內(nèi)大部分動力電池企業(yè)都出現(xiàn)了供不應求的局面,產(chǎn)能已經(jīng)排到2015年中期。佘振清認為,電池配套企業(yè)應擴大產(chǎn)能,加大力度生產(chǎn)零部件,盡量保證配件跟得上,這樣才能提高新能源汽車的整車銷量及實際運營水平。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14年1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免稅、減稅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五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
第六條 免稅車輛因轉(zhuǎn)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nèi)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fā)生轉(zhuǎn)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nèi)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發(fā)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正本原件;
(二)未發(fā)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證明資料。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quán)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quán)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2015年元月5日,新年伊始,海格客車廠區(qū)內(nèi),一輛輛純電動客車整裝待發(fā),它們即將奔赴蘇州市的各條運營線路,為市民提供零排放、零污染的綠色出行服務。
